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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7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本院在执行原告王伟诉被告戴美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伟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4.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82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6年1月13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301-325室、401-425室、704-709室、714室、1009室、1018室、地下一层04室房产,并张贴腾退公告,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但需要等待听证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张贴腾退公告,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案外人现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需要等待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