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杜勇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33号罪犯杜勇斌,曾于199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告人杜勇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德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24日作出(2009)德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杜勇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勇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勇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勇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9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