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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不介洞组。法定代表人祝宏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中方县中劳仲案(2015)20号《仲裁裁决书》因当事人胡希林的起诉而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后中方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胡希林撤诉的裁定,上诉人在收到该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的15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中方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受理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中劳仲案(2015)20号《仲裁裁决书》是于2015年10月27日送达给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的,并书面告知了15天的起诉期限,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11月1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4日才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以原审起诉人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恰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