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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跃全与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王晓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全,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王晓华,赵政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389号原告王跃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聂相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承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寇振磊,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华,居民。被告赵政委,居民。原告王跃全与被告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王晓华、赵政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全的委托代理人周增坤,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承平、寇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华、赵政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跃全诉称,原告王跃全与赵建筑(系被告王晓华丈夫,被告赵政委的父亲,已去世)原均系被告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职工,1999年被告公司内部职工分房时将位于安丘市烟叶复烤厂的21号楼402号房分配给赵建筑居住,并给赵建筑办理了潍安房权证市直房改0005**号房屋证。2003年被告公司房改,被告以53258元的价格将上述楼房卖给原告,此后原告即搬进居住使用,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原告想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赵建筑已经去世,需要确认房屋所有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原安丘市烟叶复烤厂的在赵建筑名下的21号楼4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潍安房权证市直房改第0005**号)属于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晓华、赵政委未答辩。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在本案开庭前赵建筑的父亲已经死亡,赵建筑应有除本案被告王晓华、赵政委意外的其他继承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追加其余继承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跃全与赵赵建筑原均系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的职工,王跃全现已退休,赵建筑于2009年11月12日死亡。2003年,赵建筑与王跃全协商,将登记产权人为赵建筑的位于原安丘市烟叶复烤厂的21号楼402号房屋卖给王跃全,双方协商房屋购买总价款为53258元。因该房屋系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所建的该单位职工福利性住房,赵建筑出卖该房屋时,单位进行房改房建设,旧房屋出卖的价款可以直接抵顶该单位新建住房的购房款。后王跃全将购房款53258元交于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该公司为王跃全出具了加盖财物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将该53258元以退旧房款形式,为赵建筑抵顶了新购房屋的价款,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另查明,被告王晓华系安丘市市立医院职工,与赵建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政委。赵建筑的父亲赵宝昌、母亲李明贞均已去世。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收款收据、赵建筑死亡证明、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安丘市市立医院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建筑将涉案房屋协商卖给原告王跃全,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协商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赵建筑也已交付房屋于原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之后,赵建筑作为原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赵建筑已死亡,其父母也均已死亡,其妻子王晓华、儿子赵政委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被告烟草公司安丘分公司并非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对涉案房屋确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王晓华、赵政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赵建筑名下的位于安丘市烟叶复烤厂的21号楼402室的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市直房改字第××号)归原告王跃全所有;二、驳回原告王跃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跃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