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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松,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龙市镇众地村*组**号。被执行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茜,该公司经理。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为:一、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第六条内容;二、请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施工工程的所有施工原始资料进行提存。经审查,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黔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其主文第六项内容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施工工程的所有施工原始资料(按相关建筑规定与合同约定应提交的全部资料),并配合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工程的基础验收。本院认为,依据该项内容,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的是交付资料的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为申请强制执行(2015)黔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六项内容的适格申请执行人,其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执行本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六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