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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78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大学文化,医院职工,住扶沟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马某乙私下协商、沟通,二人有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赫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