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78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大学文化,医院职工,住扶沟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马某乙私下协商、沟通,二人有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赫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