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万永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永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永梅,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2015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被逮捕。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永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赣01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永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万永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永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万永梅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永梅撤回上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