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席武与孙国臣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武,孙国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49号原告席武,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司机,现住双辽市。被告孙国臣,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武与被告孙国臣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席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武撤回诉讼。审判长 徐占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