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鸿丽与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丽,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09号原告王鸿丽。被告卜春。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吴小英,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丽诉被告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王鸿丽负担。审判员 王松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沐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