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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鸿丽与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丽,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09号原告王鸿丽。被告卜春。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吴小英,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丽诉被告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王鸿丽负担。审判员  王松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沐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