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90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袁公达,杭州市闻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某甲,现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建华村。原告胡某诉被告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公达,被告柏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份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柏某乙。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现象,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原告还是没有悔改,还要借钱去赌博。为���,原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又不同意。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柏某乙(××××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柏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小孩及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等情况属实。但考虑到孩子尚小,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又被告愿意改掉赌博的不良行为,希望原告能予以谅解。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份左右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柏某乙。近几年来,由于被告在外参与赌博致使夫��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渐趋疏远。2015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各1份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在外参与赌博致使双方出现矛盾,夫妻关系日异疏远。但鉴于原、被告之间无其他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下:驳回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