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梅芳与邢晓雷、唐金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37号原告朱梅芳与被告邢晓雷、唐金仙、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刑晓雷、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