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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菊利与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菊利,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吴菊利,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法定代表人:刘毅。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菊利与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64号仲裁裁决书及武劳人定字(2015)第108号仲裁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住房公积金69453.50元、工资补偿金16997.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50元、社保费用9899.8元,共计138600.7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405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