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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姚美明与姚珍海、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明,姚珍海,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姚美明。委托代理人陈文连(特别授权),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珍海。被告雷英,系被告姚珍海之妻。原告姚美明与被告姚珍海、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容辉、人民陪审员曾有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美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文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珍海、雷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美明诉称:原告在邵东县工业品市场经营服装多年,被告姚珍海在原告处购买服装。2013年1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1540元,被告于2014年5月2日支付了15000元,尚欠1654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姚美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姚珍海户籍证明、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姚珍海与被告雷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欠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姚珍海尚欠原告货款16540元的事实。被告姚珍海、雷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情事实:被告姚珍海与被告雷英系夫妻关系。原告姚美明在邵东县工业品市场从事服装批发,被告姚珍海在原告处购买服装。2013年1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姚珍海共欠原告货款31540元,被告姚珍海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姚珍海于2014年5月2日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尚欠16540元货款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还款,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姚珍海向原告购买服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结算,被告姚珍海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所欠货款予以认可,被告姚珍海理应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被告姚珍海与被告雷英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珍海、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姚美明货款1654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3.5元,由被告姚珍海、雷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金明审 判 员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