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兴中法刑二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金皓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皓,董亚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二终字第00059号抗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金皓,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九台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亚南,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九台市。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皓、董亚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董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认为抗诉不当,以兴检公撤抗(2016)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审查认为,兴安盟检察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撤回抗诉;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绍凯审判员 申智勇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