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字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字106号原告樊xx,男。委托代理人樊xx,男。被告张xx,男。原告樊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樊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已经自动协商处理,本案的诉讼事实已不存在,但原告樊xx不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彦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