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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古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古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卢某辰,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易某云,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古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古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三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卢某辰、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易某云、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古某从被告人陈某注册的“天禾性保健品批发”店铺购买“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后,在淘宝网注册“男人本色519”、“男人本色619”、“快活林情趣用品”三个网店,销售上述“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药品,胡某负责批发、销售,古某负责发货。至案发二人总销售额为20000多元。2015年9月1日、9月4日,被害人闫某盛在淘宝网“男人本色519”分别购买了五盒“雪域藏宝”、六盒“美国魔根”,发现是假药后报案。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二人住所缴获“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若干。2015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缴获的上述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均为假药。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1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胡某、古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起诉书中所指“雪域藏宝”、“美国魔根”并非从其处购买。被告人胡某、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其二人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其家属已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某母亲卧床,需要其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胡某从2015年7月才开始销售涉案药品,10月被抓获,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其犯罪情节轻微。2、涉案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取得国家的批准而被定性为假药,被告人胡某销售类似药品均是自己亲身试验过,认为对人体无危害的情况下才上架。3、被告人胡某属初犯、偶犯,且主动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相关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陈某,属立功。4、被告人胡某、古某系夫妻,二人有年幼儿子及年迈父母需要照顾。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古某从被告人陈某注册的“天禾性保健品批发”店铺购买“终极伟哥”、“金刚狼”等壮阳药后,在淘宝网注册“男人本色519”、“男人本色619”、“快活林情趣用品”三个网店,销售上述“终极伟哥”及胡某从别处购来的“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药品,胡某负责批发、销售,古某负责发货。至案发二人总销售额为20000多元。2015年9月1日、9月4日,被害人闫某盛在淘宝网“男人本色519”分别购买了五盒“雪域藏宝”、六盒“美国魔根”,发现是假药后报案。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二人住所缴获“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若干。2015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缴获的上述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均为假药。上述事实,有缴获的美国魔根、雪域藏宝、美国黑金、黄金800、黑金760、金刚狼等药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赃经过、抓获经过、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案件调查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函等;被害人闰某盛的陈述;被告人陈某、胡某、古某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等;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QQ聊天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古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古某共同犯罪,犯罪所得共同使用,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古某主要负责邮寄假药,其作用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关于被告人胡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综合全案证据可见,被告人胡某仅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涉案假药的网上来源,并未提供被告人陈某的其他详细身份资料供公安机关查实,故其供述内容属于其应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其行为不属立功。被告人陈某、胡某、古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分别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古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淦德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