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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向全与被执行人谢勇、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全,谢勇,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向全,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谢勇,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619号。法定代表人:沈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向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