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9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胡丰政与童菊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丰政,童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918-3号申请执行人:胡丰政。被执行人:童菊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第291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童菊梅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昌硕路(汽运宿舍)5幢402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3)字第401-3555号],但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上述财产。2016年3月5日,竞买人杨春琴(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唐家村万家自然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2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童菊梅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昌硕路(汽运宿舍)5幢402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3)字第401-3555号]归买受人杨春琴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春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春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