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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执民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冬兰等、黄利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兰,黄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甬执民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冬兰等被执行人黄利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000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利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利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利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利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修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