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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1128号原告张某,男。被告白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白某立据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白某本息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白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件一支,用以证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白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被告白某辩称: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立借据15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没有约定利率。120万元原告给付了被告,其余30万元原告是否给付了被告现在已记不清了,要待查账后才能弄清楚。另外,2015年古历腊月25日,被告以自己销售的销售价值28.7万元的华颂7商务车一辆抵债给原告,具体折抵价格当时未说。其余借款未支付。借据的真实形成时间为2015年8月。现在,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待要回账后再向原告清偿。被告白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白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张某仅向被告实际支付了120万元,另有30万元被告是否收到要待查账后才能弄清楚。本院对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通过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由被告白某向原告立150万元的借据一支,落款时间写在了2014年12月20日。借据中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白某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白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在2015年通过结算形成150万元的债权债务,内容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双方对该事实并无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支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之请求,因第一,借据中既未约定利率,又未约定还款期限。第二,原告亦无证据加以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白某辩称其向原告立150万元借据是事实,但原告实际只给付了被告120万元,另外30万元是否收到被告已记不清楚之理由,因第一,原、被告双方从2012年开始就陆续产生债权、债务。此时,让原告举支付的证据,确实困难。第二,150万元的借据是2015年原、被告通过仔细认真的核对结算后才形成的。说明被告白某当时对30万元是否给付的问题并无争议。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白某辩称,2015年古历腊月25日,被告以自己销售的销售价值28.7万元的华颂7商务车一辆抵债给原告,所以该笔借款应扣除该抵债汽车的折抵价值之理由,因第一,原、被告当时并未说定折抵金额,且无书面协议或倒换借据。第二,原告现在也不同意以车抵债。第三,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或处分该部汽车,该车现在的实际所有人仍是被告白某。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