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龙、刘有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运龙,刘有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晓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佳佳,女,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运龙,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刘有杰,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龙、刘有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