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书付某某,李正其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虎头镇双河村八社4号。身份证号510522197010158205。被执行人李正其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虎头镇双河村八社4号。身份证号5105221970122666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付明书付某某申请执行李正其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已生效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正其李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李正其经济补偿金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正其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品迭子女生活费抚养等费用后,被执行人李正其李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19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李正其李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明书付某某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