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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96号原告张爱红,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钻石国际公寓第一栋1单元14层14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红与被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爱红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梓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