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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于晓菲与青岛中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菲,青岛中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于晓菲,女,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胡珍芳,女。被执行人:青岛中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蒙,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晓菲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58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执7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