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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卢正喜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883号罪犯卢正喜。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正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卢正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正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正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正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