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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麻巴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巴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巴尔,曾用名麻楠祥。2005年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2日减刑释放;2011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巴尔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灵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巴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3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麻巴尔窜至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以撬窗的方式进入“碧水豪园”足浴店,盗走被害人施某放在足浴店大厅内的两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欧宝丽电视机。经鉴定,欧宝丽牌电视机及两台电脑主机共计价值1300元。现已将液晶电视、二台电脑主机发还被害人。2、2015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麻巴尔窜至永康市象珠镇英村美乐彩印厂,趁四下无人之际,以撬窗进入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放于二楼办公室柜子上的一台eXact牌分光密度仪、一瓶XO牌红酒、一只FelieFelie韩国时装石英表、一只三星S5(16G)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5150元以上。现已将手表、分光密度仪发还被害人。3、201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麻巴尔窜至永康市象珠镇清溪工业区币升工贸厂,趁四周无人之际,爬上钢棚撬开防盗窗进入后盗走被害人楼某放于二楼办公室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两只三星手机、五根人参、一盒铁观音茶叶、八条金圣牌香烟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345元以上。现已将一只三星手机、三根人参、茶叶、苹果平板电脑发还被害人。4、2015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麻巴尔窜至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庄工业区永恒门业厂,趁四下无人之际,爬上围墙进入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一楼办公室的一台兄弟牌打印机及二包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00元。现已将打印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巴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麻巴尔的供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复印件、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施某、李某、楼某、陈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巴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麻巴尔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巴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麻巴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麻巴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巴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