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65号原告:邱某某,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1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