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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执指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丛申请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丛,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执56号(2016)内02执指28号申请执行人刘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鲁建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刘丛申请执行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内02执56号案件指定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平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云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文成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