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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贺玉军与吴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军,吴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470号原告:贺玉军,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吴莫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军诉被告吴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玉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玉军撤回对被告吴莫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