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贺玉军与吴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军,吴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470号原告:贺玉军,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吴莫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军诉被告吴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玉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玉军撤回对被告吴莫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