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光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83号罪犯陈光荣,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光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光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