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字第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南湖大道左侧暮云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李世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玛依拉山庄3栋1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帅,总经理。上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32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比华利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本案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即使行政区划变更,亦不应影响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比华利山业主委员会签订《比华利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选择被告所在地,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虽然长沙市行政区划调整后,长沙县暮云镇划归长沙市天心区,但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原审裁定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327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