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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乃宾与时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宾,时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852号原告:胡乃宾,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晓,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永美,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北、银川路西。诉讼代表人:李晓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乃宾诉被告时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乃宾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乃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胡乃宾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