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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26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韦少民,河南省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