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16号原告: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罗艳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郭天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洪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圣大宇远刃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