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小庄、王秀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张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林小庄,王秀花,林喜霞,林金兵,张建卫,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号。诉讼代表人梁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喜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康达尔西邻。法定代表人李荣星,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小庄、王秀花、林喜霞、林金兵、张建卫、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道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