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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诉郑某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郑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373号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调兵山市。负责人孙某,系经营者。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诉被告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