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诉郑某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郑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373号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调兵山市。负责人孙某,系经营者。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诉被告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