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全喜与张翠君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全喜,张翠君,张新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68号申请人:许全喜,男,1950年2月11日生。被申请人:张翠君,女,1984年6月29日生。被申请人:张新奇,男,1990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翠君驾驶张新奇所有的豫E91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及李勇所有的豫EA8U**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翠君驾驶张新奇所有的豫E918**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