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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先友申请执行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先友,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韩先友,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浩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韩先友申请执行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7342.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