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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霍金刚诉被告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刚,王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43号原告霍金刚。被告王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金刚诉被告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霍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金刚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