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霍金刚诉被告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刚,王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43号原告霍金刚。被告王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金刚诉被告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霍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金刚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