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2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惠友波,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现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