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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唐世英与高锡联、何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英,高锡联,何金珠,中山市金联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22号原告:唐世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29。委托代理人:郑思奇、王伟涛,、实习律师。被告:高锡联,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何金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4767。被告:中山市金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高锡联。原告唐世英诉被告高锡联、何金珠、中山市金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世英委托代理人郑思奇、王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锡联、何金珠、金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世英诉称:2013年11月25日,高锡联和何金珠因经营金联公司所需,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于每月25日支付当月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此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分别按本金和利息的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为了减少原告的贷款风险,高锡联与何金珠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云水轩5期8幢1梯1201房(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对上述100000元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该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当天,原告按照约定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高锡联和何金珠支付了1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且于2015年4月25日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讨,三被告始终借故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金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25日起以实际欠息数额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利息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9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唐世英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中国银行中山臻园支行大额支付交易当日处理往帐清单;3.收据;4.委托代理协议;5.律师费发票。被告高锡联、何金珠、金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唐世英称其与高锡联、何金珠为朋友关系,高锡联、何金珠因经营金联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唐世英借款10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唐世英作为贷款人,高锡联、何金珠作为借款人,金联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唐世英出借100000元给高锡联、何金珠,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月利息2%,于每月25日支付当月利息,高锡联、何金珠同意提供其名下有处分权的位于中山市东区云水轩5期8幢1梯1201房(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担保人金联公司为高锡联、何金珠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余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的处置费、过户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若高锡联、何金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给唐世英,唐世英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高锡联、何金珠提前偿还所有借款,高锡联、何金珠需按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一向唐世英支付违约金;若高锡联、何金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给唐世英,高锡联、何金珠除继续向唐世英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一向唐世英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高锡联、何金珠写下收据,确认收到唐世英银行转账97000元、现金3000元,共计1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高锡联、何金珠未向唐世英归还借款本金。高锡联、何金珠向唐世英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25日止。2015年11月25日,唐世英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唐世英因追讨高锡联、何金珠、金联公司所欠借款,委托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锡联、何金珠向唐世英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唐世英的陈述以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对此本院予以采信,高锡联、何金珠与唐世英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高锡联、何金珠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对唐世英要求高锡联、何金珠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唐世英主张高锡联、何金珠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唐世英在本案所主张的利息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唐世英与高锡联、何金珠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若高锡联、何金珠违约,除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外,还应承担唐世英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本案中,唐世英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佐证其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9000元,该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唐世英起诉主张高锡联、何金珠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金联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金联公司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对高锡联、何金珠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认定金联公司为高锡联、何金珠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金联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锡联、何金珠进行追偿。高锡联、何金珠、金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相应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锡联、何金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世英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9000元;二、被告中山市金联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锡联、何金珠、金联公司连带负担(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心然王静第6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