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拥军与陈付平、宋江博、莲湖区南小巷北段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拥军,陈付平,宋江博,莲湖区南小巷北段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97号原告朱拥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陈付平,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宋江博,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莲湖区南小巷北段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住所地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拥军与被告陈付平、宋江博、莲湖区南小巷北段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拥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拥军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朱拥军。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羿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