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玉平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陈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和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俊权、赵惠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玉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5)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愿撤回对开工商处字(2015)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开工商处字(2015)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