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俊义与杨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义,杨云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46号原告杨俊义,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杨云庆,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义与被告杨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杨俊义负担(原告已交26元)。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丽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