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与攸县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办公室、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东风居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攸县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办公室,攸县人民政府,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东风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初字第181号原告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负责人陈祖德,组长。委托代理人易文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负责人文正胜,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启云,该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龚红果,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正宇,攸县人民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东风居民小组。负责人陈松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孟东,攸县黄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与被告攸县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办公室、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东风居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攸县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办公室、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东风居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攸县莲塘坳镇同联社区竹山居民小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