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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732,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冬存。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林冬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其妻子梁路金未缴纳2015年度医保费,致梁路金于2015年6月份因病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17749.76元)无法报销。为骗取医保费,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前后的一天,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雇佣一男子伪造一套住院资料,将住院病人梁路金的名字改为其弟媳杨桃娇。伪造的住院资料在送至医保部门申报时被发现。经鉴定,陈某提供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资料上所盖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系伪造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住院资料、文检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侵犯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陈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村委会等待而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经查,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陈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辩护人辩称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陈某无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辩护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叶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