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谢海弘、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谢海弘,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5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1号。负责人吴文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庄伟伟、杨志刚,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弘,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号内11哈楼***户,身份证号码3701121976********。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42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谢海弘、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8元。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