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字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玉福与刘兴亚、王成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福,刘兴亚,王成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字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清(系张玉福妻子),住通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兴亚,住通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祥,51岁,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福与被上诉人刘兴亚、王成祥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修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