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民终字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玉福与刘兴亚、王成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福,刘兴亚,王成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字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清(系张玉福妻子),住通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兴亚,住通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祥,51岁,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福与被上诉人刘兴亚、王成祥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修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