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艳青与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青,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643号原告朱艳青,居民。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煤海宾馆。法定代表人白文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泗,系连云港市赣榆区江苏宏安集团关闭清算小组成员,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东,系连云港市赣榆区江苏宏安集团关闭清算小组成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青与被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艳青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艳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艳青负担。审 判 长 林飞燕审 判 员 胡 煜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