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