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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